26 依行政罰法之規定,裁處權之時效為幾年? (A)1 年 (B)2 年 (C..-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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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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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Meiluvstudy 高二上 (2024/08/19)
行政罰法第 27 條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補充: 行政罰裁處時效3年;強制執行時效5年;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機關對人民為5年/人民對機關1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