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被霸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向
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以下簡稱調查學校)申請調查;學校於受理申請後,應於三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並於受理申請之次日起二個月內處理完畢,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調查及處理結果,並告知不服之救濟程序。導師、任課教師或學校其他人員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應即通報校長或學務單位,學校應就事件進行初步調查,並於三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學校經學生、民眾之檢舉(以下簡稱檢舉人)或大眾傳播媒體、警政機關、醫療或衛生福利機關(構)等之報導或通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應就事件進行初步調查,並於三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非調查學校接獲申請、通報、檢舉或通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除依第二十一條規定通報外,應於三日內將事件移送調查學校處理,並通知當事人。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21 日】
*【1090721修正地方】第19條-
同校者由學校負責
不同校者先受理的學校負責
3、小莒目前就讀金門國小五年級,個性害羞內向且瘦小,於國小普通班接受資源班服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