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授益因公益理由予以撤銷:
(A)須基於信賴保護而予補償
(B)不予理會
(C)逕予執行
(D)視行政 處分為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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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15), B(24), C(55), D(40), E(0) #1424512
統計: A(2215), B(24), C(55), D(40), E(0) #1424512
詳解 (共 5 筆)
#2752779
回樓上3F,衡量公益與相對人信賴利益後,雖相對人信賴利益應受到保護,但不撤銷該違法授益處分,將對公益造成損害(公益顯然大於信賴利益),因此仍撤銷該行政處分。而相對人因信賴處分所生之財產損失,則由行政機關給予合理補償 (行政程序法第120條-財產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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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7965
授益處分違法不一定是人民的問題 有可能是行政機關很雷 所以給予補償
行政程序法117(信賴利益較大)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行政程序法120(公益較大)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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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2739
為何撤銷還要補償呢?
撤銷不是用在違法的行政處分嗎
違法的也需要補償嗎
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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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5587
"益處分"因公益理由予以撤銷:=>應為"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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