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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8條n(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nn汽車駕駛人,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其所駕駛之汽車,如屬營業大客車者,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計程車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203.汽車駕駛人可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 (A)O..-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