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本條例所稱教保服務人員,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二條第四款所定在幼兒園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專業人員,其定義如下:
一、托育人員:指於托嬰中心、安置及教養機構提供教育及保育之人員。
27. 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之規定,管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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