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不得擔任僑務委員會僑務委員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一、總統、副總統。二、立法委員。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四、特任、特派之人員。五、各部政務次長。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七、蒙藏委員會副委員長、委員;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九、陸海空軍將官。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請問 僑務委員 和 副委員長 是相同的嗎?? 懇請解惑
國籍法§ 10+18
國籍法第10條
1 某甲於 107 年 1 月 1 日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如擬於 109 年 8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