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8 甲向原處分機關提起訴願,訴願書卻未具訴願理由,原處分機關應為如何之處理?
(A)訴願駁回
(B)訴願不受理
(C)移由訴願管轄機關審理
(D)通知訴願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困難
最佳解!
louise (2019/07/18)
回4f 訴願法第58條(提起訴願程序) Ⅰ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Ⅱ原行政處分機關應自我審查原處分有無違法或不當 →此時原行政處分機關審查客體為:原處分   vs   訴願法第62條(訴願書之補正) 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20日內補正。 →受理訴願機關審查客體:訴願書   (意即:原行政處分機關不能審查訴願書,僅得自我審查原處分有無違法or不當) (註:逾期不補正→第77條不受理決定) ======.....看完整詳解
14F
努力快快上岸的養如 大一上 (2021/06/03)

這題考到規則去....

15F
芹(公職社工師已上榜) 大二下 (2021/08/05)

訴願書未具理由,為訴願法第62條所規定之「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因此甲向原處分機關提起訴願,訴願書未具理由,乃移送訴願管轄機關審理是否補正,故本題答案為(C)。(參考書解析)

訴願法 第 62 條

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20日內補正。→注意!該條主體是「受理訴願機關」,並非原處分機關。

另外,推 10F


16F
黃星星112/113初等錄 國三下 (2023/11/13)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6原行政處分機關收受之訴願書未具訴願理由者,應於10日內移由訴願管轄機關審理;附具訴願理由者,應於20日內依本法第58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

38 甲向原處分機關提起訴願,訴願書卻未具訴願理由,原處分機關應為如何之處理?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