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理解停工是行政處分,但拒為處分訴訟之要件第二點原告必須須釋明,其權利因被告機關違法拒絕作成所申請之行政處分而受損害,題目中並無提到相鄰地工廠持續運作對甲之權利有何影響,故可能工廠持續運作未對甲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產生影響,而使主管機關之拒絕對甲不生法律效果,僅屬事實通知,並非行政處分,甲就不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只能提一般給付訴訟情形
這題我疑惑的地方是,課予義務訴訟以「人民依法申請」為必要要件,也就是說人民需要有公法上的請求權為必要,題目上我看不出甲究竟依據哪條法源請求主管機關為停工命令。若無法源上的請求權,則只能用檢舉或陳情方式,這情形比較像反射利益。(如停工命令立法性質以保護一般大眾公益為目的而非特定人或相鄰地之人)
大家討論似乎著重在權利損害部分,但不見題目中的甲究竟有無公法上請求權問題,誰能幫忙解答甲究竟有無公法上停工命令的請求權,法源依據是用哪條?
最後,甲若無公法上請求權,似乎應該是提起一般給付之訴為是。(行政處分外非財產上之給付)
47 土地所有權人甲,請求主管機關命相鄰地之工廠停工遭拒。甲應提起何種訴訟救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