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關於感化教育處分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因未滿 14 歲而不..-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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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 Chen Wu 高一下 (2019/07/11)
刑法總則於第十二章所定之保安處分,有如下之情形1、未滿十八歲人之「感化教育」。2、精神狀態未健全人之「監護」。3、吸食毒品人之「禁戒」。4、酗酒而犯罪人之「禁戒」。5、犯傳染花柳病罪之「強制治療」。6、對於外國人之「驅逐出境」。未滿18歲,得執行完刑期再感化教育。但是如果是三年以下、拘役、罰金的可以在執行之前就先進行感化教育。.....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5F Yuhan Li 國三下 (2019/11/16)
未滿十八歲的少年,觸犯刑事案件,除了重罪、品行太惡劣等情況,以「少年刑事案件」處理外,通常移送少年法院以「少年保護事件」調查審理。 查看完整內容 |
6F f46791957 小二上 (2020/02/09)
刑法第86條 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A) 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但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得於執行前為之。 感化教育之期間為三年以下。(C)但執行已逾六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 之執行。(D) (B)釋字第664號(民國98年7月31日) 解釋爭點 少年事件法就常逃學逃家虞犯少年收容感化教育之規定,是否構成違憲? 解釋文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經常逃學或逃家之少年,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 刑罰法律之虞者,由少年法院依該法處理之,係為維護虞犯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所設之保...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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