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權利法 第 8 條1.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為預立醫療決定,並得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之。2.前項預立醫療決定應包括意願人於第十四條特定臨床條件時,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3.預立醫療決定之內容、範圍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14 條病人符合下列臨床條件之一,且有預立醫療決定者,醫療機構或醫師得依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分:一、末期病人。二、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三、永久植物人狀態。四、極重度失智。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前項各款應由二位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二次照會確認。醫療機構或醫師依其專業或意願,無法執行病人預立醫療決定時,得不施行之。前項情形,醫療機構或醫師應告知病人或關係人。醫療機構或醫師依本條規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不負刑事與行政責任;因此所生之損害,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且違反病人預立醫療決定者外,不負賠償責任。
18 有關病人自主權利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目的是為了尊重病人醫療自..-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