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56條
證券金融事業得依下列方式取得資金或證券,以供週轉調度之用:一、向各行局庫融資。二、發行商業本票、公司債。三、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入證券。四、以標借或議借方式借入證券。五、經由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標購證券。
48.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融資融券業務所需之款券之來源,並「不」包含以下哪一項?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