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如下:一、非自願離職者。二、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三、推介第一款、第二款人員就業之受託單位。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人員須具有工作能力、工作意願。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受託單位,係指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促進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前項所稱團體,係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許可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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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本辦法所定之適用對象?(A)就業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