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育部防制校園霸凌準則...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12條: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第15條:學校接獲第十三條申請調查或檢舉…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事件移送調查學校處理。
第17條:調查學校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時,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第19條:調查學校…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調查處理程序。
第26條: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調查及處理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申復;學校受理申復後,應即組成審議小組,並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47.校園内發生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學校受理申請後應於幾曰内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