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依據民法規定,消滅時效因某些事由而中斷,以下何者 不 屬於 其中事由? ..-阿摩線上測驗
1F Ishin Lo 高二上 (2011/06/17)
消滅時效中斷,指在消滅時效期間進行中,由於有與時效基礎相反之事實發生,致已進行的期間歸於無效,並自該事由終止時重新起算期間。 。請求:權利人向義務人表達要求實現權利內容之意思。惟第一百三十條亦規定:「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故請求僅發生「相對中斷效力」,並無絕對效力。義務人受請求而置之不理,既不承認也不履行義務,則權利人為維持中斷的效力,表示有繼續行使權的意思,應於請求後六個月內起訴,否則已中斷的時效視為不中斷,時效期間仍自原起算時起算,繼續進行。 承認:義務人在時效完成前向權利人表示認識其請求權存在的觀念通知。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