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下列有關藥物安全監視之敘述,何者正確?
(A)藥品及醫療器材,於申請查驗登記時,即須進行安全監視
(B)僅輸入藥品應進行安全監視
(C)藥物之安全監視期間一律5年
(D)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核定應執行上市後臨床試驗之藥品,應進行安全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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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4), B(19), C(374), D(4953), E(0) #2038846

詳解 (共 9 筆)

#3515305

5d4045e07d39b.jpg#s-55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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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9650
近期相關法規都有修正,新考生要更新一下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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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安全監視重點 藥事法第七條所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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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安全監視管理辦法第2條&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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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9097
現在已經沒有關於(D)選項的法規囉
BY 剛剛找很久的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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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9436

現在醫療器材安全監視3年的法源已不是《藥物安全監視管理辦法》,改為《醫療器材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醫療器材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自110年5月1日施行)

補充: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 47 條 1 醫療器材經核准製造、輸入或完成登錄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品項、期間,令醫療器材商依公告或核定之安全監視計畫,監視其安全性;醫事機構應協助提供相關安全監視資料予醫療器材商。 2 前項醫療器材商應定期製作安全監視報告繳交中央主管機關。未定期繳交安全監視報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該產品有安全疑慮,或安全監視計畫執行之方式、內容與原公告或核定不符者,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延長監視期間,必要時得令其暫停製造、輸入或販賣;情節重大者,得逕予廢止其許可證或登錄。 3 前二項安全監視資料及報告,其繳交方式、期限、內容、格式、蒐集資料之限制與維護、監視期間、評估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一定種類或品項之醫療器材。

二、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特定醫療器材。

第 3 條

前條醫療器材,以下列方式執行安全監視:

一、蒐集、調查、統計及分析醫療器材國內、外使用人數、不良事件之項目與發生數,及有關其使用之文獻或相關佐證資料。

二、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特定安全問題,擬訂計畫,就特定使用者定期追蹤、蒐集、調查、統計及分析該特定安全之風險。

第 4 條

前條安全監視之期間,自發證日、登錄日、公告日或指定日起三年;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於安全監視計畫執行前、執行中或執行期滿後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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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7009
新藥安全監視期間已經改成依藥品許可證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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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0340
(C)藥物之安全監視期間一律5年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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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1374
發許可證後開始監視,藥品看許可期限,醫材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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