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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04.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之必要,應即發還,但於多 久時間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時,其所有權歸屬國庫?
(A)三十日
(B)二個月
(C)六個月
(D)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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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最佳解!
mo 小四下 (2017/05/21)
行政執行法38條第3項:危險物無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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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109波 大三下 (2020/01/21)
第 38 條 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其扣留期間不 得逾三十日。但扣留之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不得逾兩個月 。 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應即發還;於一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者 ,其所有權歸屬國庫;其應變價發還者,亦同。

204.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之必要,應即發還,但於多 久時間內..-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