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怎麼記得有答案是給一個月?
第17條: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支援服務,應由各級學校指定專責單位辦理。其服務內容應於開學後二週內告知特教育學生家長。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前條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身心障礙學生開學後一個月內訂定,每學期至少檢討一次。
I(E)P於開學(A)一週(B)第二週(C)第三週(D)第四週訂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