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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各機關之財產,應每年度訂定盤點實施計畫,由財產管理單位及使用單位依下列方式至少盤點一次;機關首長於必要時,得隨時派員抽查: (一)不動產:實地巡查、拍照,並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籍總歸戶資料,核對與產籍登記資 料是否相符。 (二)其他財產:依財產資料逐一盤點,核對經管財產與產籍登記資料是否相符。 前項盤點實施計畫範例格式,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定之。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 第四章財產之經管
四十一、各機關之財產,應每年度訂定盤點實施計畫,由財產管理單位及使用單位依下列方式至少盤點一次;機關首長於必要時,得隨時派員抽查:
(一)不動產
實地巡查、拍照,並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籍總歸戶資料,核對與產籍登記資料是否相符。
(二)其他財產
依財產資料逐一盤點,核對經管財產與產籍登記資料是否相符。
前項盤點實施計畫範例格式,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定之。
11. 各機關之財產登記,至少每幾個會計年度需實施盤點一次,並應作成盤查(點)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