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政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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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6 條之規定,申請緊急生活扶助,應於事實發生之後幾個月內,檢具 戶口名簿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A) 6 個月
(B) 7 個月
(C) 8 個月
(D) 9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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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國三上 (2019/07/30)
第 6 條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緊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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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阿霧(112社工師上榜) 小四上 (2023/02/08)
第 6 條
2.申請緊急生活扶助,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檢具戶口名簿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由鄉(鎮、市、區)公所、社會福利機構轉介申請。證明文件取得困難時,得依社工員訪視資料審核之。
3F
飯糰熊(112-2社工師) 大二上 (2023/07/08)

緊急生活扶助、兒童托育津貼:事發6個月。

傷兵醫療補助、法律訴訟補助:事發3個月

34 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6 條之規定,申請緊急生活扶助,應於事實發生之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