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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7 國家賠償責任之成立,以公務員負民法侵權行為責任為前提,國家之責任學說上一般稱之為何 ?
(A) 代位責任說
(B) 自己責任說
(C) 過失責任說
(D) 故意責任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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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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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ng-Shan Che 高三下 (2011/12/04)
1、代位責任說:  指國家賠償責任之成立以公務員負民法上侵權行為責任為前提  由於公務員資歷通常不足,乃由國家代替該公務員負責賠償則  任,所以國家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係以個別公務員具有不法性  之故意或過失之規則條件為前提。  *意即以個別執行職務之公務員行為及責任為條件判斷標準。2、過失責任說:  以公務員之故意或過失為成立要件。  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  過失是指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至該結果發.....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喬治小肥肥貓 研一上 (2017/10/02)

國家代位責任(我國法例上採用此說):

對公務員之違法與過失行為,國家亦視同為本身之過錯,應負賠償責任。

 A. 公務員或其家庭本身財力有限,可能造成被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落空,無以保護被害人,故需要使有償付能力之國家來負擔賠償責任。

 B. 公務員職務複雜繁重,難免疏忽,若生損害即須賠償,將心生畏懼,影響行政效率,故需要國家代替公務員作為賠償義務之主體,減輕公務員之心理負擔(但在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等一定條件之下,國家仍保留對該公務員之求償權) 。

17 國家賠償責任之成立,以公務員負民法侵權行為責任為前提,國家之責任學說上一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