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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法定夫妻財產制中,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經過多久時間不行 使而消滅?
(A) 二年
(B) 三年
(C) 四年
(D) 五年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
☆☆93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五等☆ ☆精華版#4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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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0.514
討論
私人筆記( 1 )
1F
Mickey Tsai
高三上 (2013/05/28)
第 1030-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 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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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喬治小肥肥貓
研一上 (2017/10/02)
知2 不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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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法定夫妻財產制中,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經過多久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