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民法第968條參照)。
2.甲之父親為一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甲之祖父為二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乙之外婆係甲之祖父之親妹妹,為甲之四親等旁系血親袓姑,乙之母親為甲之五親等旁系血親堂姑,乙則為甲之六親等旁系血親之再從姐妹。故依據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2款,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因此,(B)為正確。
民法983第一項第二款 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
38 甲與乙初相識便覺得彼此熟悉,進而熱戀論及婚嫁。甲帶乙見其家人時,甲父詢問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