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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73 甲對乙起訴,請求返還所有物 A 車,於臺灣高等法院訴訟繫屬中,丙主張 A 車為其所有,遂以甲、 乙二人為共同被告,向該受訴法院起訴,請求確認 A 車所有權屬於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逕向第二審之臺灣高等法院起訴,故不合法
(B)臺灣高等法院得依法裁定停止甲、乙間之本訴訟程序
(C)法院得就甲之訴訟及丙之訴訟合併判決
(D)丙對甲所為之捨棄,效力及於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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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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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mmmmm 高三上 (2021/08/17)
第 54 條 就他人間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本訴訟繫屬中,以其當事人兩造為共同被告,向本訴訟繫屬之法院起訴:一.....看完整詳解
1F
不純正工程人員 高三下 (2020/04/23)

民訴第 54 條(主參加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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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verna 大二上 (2020/07/25)
這題C感覺怪怪的因為205第三項及381條第二項(不得一部判決),所以應該是法院應合併判決吧?

73 甲對乙起訴,請求返還所有物 A 車,於臺灣高等法院訴訟繫屬中,丙主張 A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