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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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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關於刑法第 146 條第 2 項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須產生投票不正確的結果
(B)本罪除了虛偽遷徙戶籍的行為外,取得投票權後的投票行為也屬必要
(C)行為人主觀上要有讓特定人當選的意圖
(D)依實務見解,行為人為遷籍之行為,已屬著手
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108 年 - 108-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78419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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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0.669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最佳姐✨(國考跨職系五榜❤
高二下 (2019/09/14)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907號判決★★☆(...
(內容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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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爆米花
小二上 (2022/04/22)
實務認為,遷籍為著手
檢舉
9F
Chi Chen
(2024/07/15)
根據<112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
...行為人一旦
基於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之意圖
,
而虛遷戶籍,即構成系爭規定二之著手行為
,其對於後續完成投票行為之危險實現,具有高度蓋然性...
檢舉
10F
方仁楷
(2024/07/23)
A:錯誤,法條文義
B:本罪的不法行為不是虛偽遷徙戶籍,而是「投票行為」(許p.668)
C:正確
D:
112憲判:本罪合憲
單純虛偽遷徙戶籍即為著手
基本權:居住遷徙自由、選舉權、平等權、比例原則
繼續居住:不應再局限於居家生活或居住理解,而應擴及於持續就業之事實,蓋其已與選舉區成員建構「休戚與共之網絡」而成為「政治社群之一員」
不同見解,許澤天6版p.669:行為人依其主觀想像,開始從事投票行為,才算是未遂犯之著手實行。
單是虛偽遷徙戶籍的行為,或只是取得選舉權,仍屬本罪不罰之預備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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