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甲是乙的獨生女,但甲年幼時被乙販賣給人蛇集團。多年後甲、乙兩人破冰,甲前往..-阿摩線上測驗
4F LoRA 大三下 (2021/10/16)
刑法上所謂無自救力之人,係指其人無自行維持生存所必要之能力者而言,如因疾病、殘廢或老弱、幼稚等類之人等是。至其財產之能否自給,雖不無相當關係,究非以此為必要之條件。 |
5F Sergeant911 高三下 (2022/02/12)
(A)心臟病突發的乙屬於無自救能力之人 (心臟病發)
乙為甲的父親,符合的是294第一項的後段(純正身分犯) 置之不理離開現場=純正不作為 293的遺棄是指積極的作為,不包含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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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凱凱兒 國一下 (2022/04/20)
依民法第1114條(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根據刑法第294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又刑法第294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成立,非必須置被害人於寥闃無人之地,亦非必須被害人絕無受第三者保護之希望,凡法律上有扶養義務者,對於無自救力...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