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暫停服務時間】10/02(三)~10/03(四),影響:阿摩粉絲團、系統回報、信箱、鑽石兌換商城出貨事宜。

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1 有關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3 款「凶器」之適用說明,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須行為人主觀上有持以行兇或壓制被害人之意圖
(B)該物客觀上具有危險性,能夠傷害人之生命身體
(C)該物不限於行為人在犯罪場所外攜入
(D)不以行為人取出該凶器使用為必要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chanchinyao (2019/09/15)
最高法院70 年台上字第 1613 號刑...


(內容隱藏中)
查看隱藏文字
2F
Lin Tony 大四下 (2019/10/05)
兇器與工具不相同。
攜帶之初不必就有行意圖,或主觀有行意思,只要在實施犯罪時有認識。如果當做構成要件事實,行為時有認識構成要件是認定事實問題。
器不以行為人事先備妥帶到現場為必要,於行為現場所取得者亦可。
3F
Ying 大一下 (2021/07/24)

70 年台上字第 1613 號

...



(內容隱藏中)
查看隱藏文字

31 有關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3 款「凶器」之適用說明,依實務見解,..-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