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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8 甲冒用乙名在警局應詢,並自白犯竊盜罪,檢察官傳喚無著後,逕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第一 審法院認罪證明確,簡易判決處刑有期徒刑 5 月。乙收受判決正本後,提起上訴主張並未犯罪,第 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查明係甲冒用乙名應訊所致。關於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判決之敘述,依實務 見解,下列何者正確?
(A)應判決上訴駁回
(B)應依簡易程序撤銷原判決,改判決乙無罪
(C)應改依通常程序撤銷原判決,判決乙無罪
(D)應改依通常程序撤銷原判決,判決公訴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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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答力 大二上 (2019/08/25)
第 451-1 條前條第一項之案件,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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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以顏值決定工作崗位 研一下 (2021/05/18)

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法院認定有第451條之 1第4項但書之情形,即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第451條之 1第4項但書之情形為:

1.被告所犯之罪不合第四百四十九條所定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者。

2.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顯然與檢察官據以求處罪刑之事實不符,或於審判中發現其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足認檢察官之求刑顯不適當者。

3.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

4.檢察官之請求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

3F
mujan (2021/08/27)

原則上冒名應訊採行動說,但本題是簡易處刑書面審理,而且檢察官沒傳喚到被告,所以只能採表示說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第114號判決

「又法院審判之被告,係檢察官所指刑罰權對象之人,起訴書所記載之被告姓名、年籍,一般固與審判中審理之人(對象)姓名、年籍一致,然檢察官若以遭冒用之姓名、年籍起訴,而審判之對象為真正之犯罪行為人,即檢察官所指被告之人係真正之犯罪行為人,因刑罰權之客體同一,僅姓名、年籍不同,其於審理中查明時,由法院逕行更正被告之姓名、年籍;其於判決後始發現者,亦由原法院裁定更正姓名、年籍重行送達即可。但倘行為人以冒用之姓名、年籍接受警詢、偵查未被發覺,經檢察官以冒用之姓名、年籍對之聲請簡易判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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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21/09/04)

一、簡易程序依據449III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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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甲冒用乙名在警局應詢,並自白犯竊盜罪,檢察官傳喚無著後,逕向法院聲請簡易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