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04 條
裁判字號:41 年台抗字第 27 號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 第 415 條要旨: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七條第一項但書各款設有特別規定者外,不得再行抗告,不服駁回自訴之裁定,提起抗告,又經裁定駁回,不在上開條項但書各款規定之列,自不得再行抗告。
60 某甲提起自訴,經第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自訴,甲不服提出抗告,經抗告法院駁回後,..-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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