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高雄市民甲於民國 100 年 4 月 14 日在臺南市簽發支票一紙,面額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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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F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二上 (2021/08/08)
補充樓上,得對甲、乙追索之依據。 因本題未載發票地依據125規定,以甲住所地(高雄)為發票地,付款地亦為高雄(苓雅分行),故依據130規定,同一省市區內,發票後七日內須為付款提示。發票日5月15日,提示日為5月19日,於7日內,已遵期提示。 又依據132反面,遵期提示,則不喪失追索權。故得對甲乙追索。 第 125 條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二、一定之... 查看完整內容 補充樓上,得對甲、乙追索之依據。 因本題未載發票地依據125規定,以甲住所地(高雄)為發票地,付款地亦為高雄(苓雅分行),故依據130規定,同一省市區內,發票後七日內須為付款提示。發票日5月15日,提示日為5月19日,於7日內,已遵期提示。 又依據132反面,遵期提示,則不喪失追索權。故得對甲乙追索。 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第 125 條 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付款人之商號。 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六、發票地。 七、發票年、月、日。 八、付款地。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為發票地。 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執票人不於本法所定期限內為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者,對於前手喪失追索權。
執票人不於約定期限內為前項行為者,對於該約定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第 132 條 執票人不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
33 高雄市民甲於民國 100 年 4 月 14 日在臺南市簽發支票一紙,面額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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