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高雄市民甲於民國 100 年 4 月 14 日在臺南市簽發支票一紙,面額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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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21/08/08)
補充樓上,得對甲、乙追索之依據。 因本題未載發票地依據125規定,以甲住所地(高雄)為發票地,付款地亦為高雄(苓雅分行),故依據130規定,同一省市區內,發票後七日內須為付款提示。發票日5月15日,提示日為5月19日,於7日內,已遵期提示。 又依據132反面,遵期提示,則不喪失追索權。故得對甲乙追索。 第 125 條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二、一定之...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