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題庫下載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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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A 公司於 2018 年 12 月 25 日上市,甲為 A 公司董事,其於 A 公司仍登錄興櫃期間,於 2018 年 9 月 5 日以每股 25 元、10 月 5 日以每股 30 元,分別買進普通股各 1 萬股,後於 2018 年 12 月 26 日以每 股 60 元賣出有表決權之特別股 1 萬股,當日普通股收盤價為 40 元,2019 年 1 月 10 日以每股 45 元 賣出普通股 1 萬股。本案依現行法令,在不加計股息、法定利息,及未扣除交易手續費、證券交易 稅之前提下,僅就每股價差計算甲短線交易所獲得之利益應為多少?
(A)0 元
(B) 20萬元
(C) 30萬元
(D)  50 萬元 .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21/09/11)
短線交易之利益計算很簡單,你知道我知道獨眼龍也知道(證券交易法細則11)總結一句話:最高配最低,次高配次低,虧損不計入。計算上就(45-25)*1萬+(40-30)*1萬=30萬。但本題關鍵點在於,買入時是興櫃股票,賣出時才是上市股票,是否仍有短線交易之適用?依據157條,短線交易之規定,限於上市股票才有適用,但是興櫃股票與上櫃股票,透過62條3項準用短線交易之規定,自然興櫃股票與上櫃股票均有適用。補充另外一個可能的疑問:62條1項字面上是說「證券商與經紀商」才有準用短線交易,那董監經股如何準用呢?其實62條1項之規定,「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在其營業處所受託或自行買賣有價證券者」跟62III之規定:「第一百五十六條及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於第一項之買賣準用之」。依照第三項的文義就是指說整個興櫃、上櫃的買賣均要受到本條之限制,而非僅限制主體而已。-------------------------------補充-------------------------------.....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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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mmmmm 高三上 (2021/09/08)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六項及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所稱具有股權性質之其他有價證券,指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認股權憑證、認購(售)權證、股款繳納憑證、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臺灣存託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所定獲得利益,其計算方式如下:一、取得及賣出之有價證券,其種類均相同者,以最高賣價與最低買價相配,次取次高賣價與次低買價相配,依序計算所得之差價,虧損部分不予計入。二、取得及賣出之有價證券,其種類不同者,除普通股以交易價格及股數核計外,其餘有價證券,以各該證券取得或賣出當日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買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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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守文 高二上 (2021/10/23)

第六十二條立法說明(0770112):「對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限制上市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大股東,短期買賣本公司股票利益須歸入公司之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亦須準用,爰予增列準用。」

金管證三字第0930005911號:「上司公司董監、經理人於公司興櫃或上櫃期間取得或賣出所屬公司股票, 而在六個月內公司已上市時再行賣出或買進時,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計算歸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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