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5 A 股份有限公司為便利公司在資本市場上籌措所需資金,遂備妥公開說明書等相關文件,申請上市。 惟臺灣證券交易所審核後決定退件,經 A 公司申復,證交所仍以申復無理由拒絕 A 公司上巿,A 公 司應如何救濟?
(A)逕向臺灣證券交易所提起訴願
(B)得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起訴願
(C)須先與臺灣證券交易所進行仲裁
(D)得於退件之緣由改善或消滅後,備妥相關文件,重行申請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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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1F
不純正工程人員 高三下 (202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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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sammi 國三上 (2021/07/17)

基於鼓勵優良企業上市及縮短上市流程,證券交易所於2013年9月30日修正「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下稱「作業程序」)第 28 條規定,明訂若公司申請上市案主動撤件或遭退件的問題,與財務業務無關,可在撤回或退件緣由改善後,即可重新申請上市,不需等跨年度財報作出後再重新申請上市。

原作業程序第28條規定:「申請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件,經自行申請撤回或經決議退件者,若原自行申請撤回或經決議退件之緣由已改善或消滅,經證券承銷商審慎評估後無不宜上市之情事,且經檢送承銷商評估報告全份,暨財務報告後,始得重行申請上市。前項所稱之財務報告,於上半年度經自行申請撤回或經決議退件者,係指當年度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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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A 股份有限公司為便利公司在資本市場上籌措所需資金,遂備妥公開說明書等相關..-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