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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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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甲為法國籍人,來臺工作多年,住在臺北市,與日本籍同事乙為情侶。甲因罹患癌症,死於臺北。 甲生前在香港旅行途中自書遺囑,寫明在其過世後,願將其在法國巴黎第一區之小公寓送給乙。問 就此一遺囑之方式,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適用日本法或中華民國法
(B)選擇適用法國法、中華民國法或香港法
(C)選擇適用日本法、中華民國法或香港法
(D)選擇適用日本法或香港法
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108 年 - 108-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78422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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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0.893
討論
私人筆記( 1 )
最佳解!
wangchauyau
高一上 (2020/04/05)
依照第60、61條,遺囑之方式,可依照1★★★...
(內容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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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不純正工程人員
高三下 (2020/04/30)
涉民法
第 60 條
★★★★★★★★,...
(內容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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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漫漫
幼兒園下 (2024/07/09)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60 條
1. 遺囑之成立及效力,
依成立時遺囑人之本國法
。→甲為法國人
2. 遺囑之撤回,依撤回時遺囑人之本國法。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61 條
遺囑及其撤回之方式,除依前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外,亦得依下列任一法律為之:
一、
遺囑之訂立地法
。→香港
二、
遺囑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
。→臺北
三、
遺囑有關不動產者,該不動產之所在地法
。→法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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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甲為法國籍人,來臺工作多年,住在臺北市,與日本籍同事乙為情侶。甲因罹患癌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