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2
二、一定金額:指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9條 第1項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金融機構:包括下列之銀行業、證券期貨業、保險業及其他經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一)銀行業: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辦理儲金匯兌之郵政機構、票券 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及信託業。(二)證券期貨業:包括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 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期貨商。(三)保險業:包括保險公司、專業再保險公司及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 之郵政機構。(...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金融機構:包括下列之銀行業、證券期貨業、保險業及其他經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一)銀行業: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辦理儲金匯兌之郵政機構、票券 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及信託業。(二)證券期貨業:包括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 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期貨商。(三)保險業:包括保險公司、專業再保險公司及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 之郵政機構。(四)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包括電子票證發行機構、電子支付機 構、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以及保險代理人 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個人執業之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以 下簡稱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二、一定金額:指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三、一定數量:指五十張電子票證。四、通貨交易:指單筆現金收或付(在會計處理上,凡以現金收支傳票記 帳者皆屬之)或換鈔交易。五、電子支付帳戶:指電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者開立記錄資金移轉或儲值 情形之網路帳戶。上開使用者指於電子支付機構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 帳戶,利用電子支付機構所提供服務進行資金移轉或儲值者。六、客戶:包括銀行業、證券期貨業及保險業之客戶,與電子支付帳戶之 使用者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之持卡人。七、實質受益人:指對客戶具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之自然人,或由他人代 理交易之自然人本人,包括對法人或法律協議具最終有效控制權之自 然人。八、風險基礎方法:指金融機構應確認、評估及瞭解其暴露之洗錢及資恐 風險,並採取適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措施,以有效降低此類風險。 依該方法,金融機構對於較高風險情形應採取加強措施,對於較低風 險情形,則可採取相對簡化措施,以有效分配資源,並以最適當且有 效之方法,降低經其確認之洗錢及資恐風險。
9 為了防制洗錢,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