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跨國(境)婚姻媒合管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須以公益服務為導..-阿摩線上測驗
1F Autumn (2019/10/02)
《入出國及移民法》§58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 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17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受託辦理跨國(境)婚姻媒合服務時,應與受媒合當事人簽訂書面契約。 前項書面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並以受媒合當事人居住國之官方語言及中文雙語作成: 一、服務項目。 二、收費項目及金額。 三、收費及退費方式。 四、違約之損害賠償事宜。 五、其他經移民署規定之事項。 書面契約未載明之費用,無請求權,並不得於契約訂定後,另立名目,增加額外費用。 |
2F Roy衝衝虎 (三等上岸) 大三下 (2020/07/29)
第 58 條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 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第 17 條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受託辦理跨國(境)婚姻媒合服務時,應與受媒合當事人簽訂書面契約。前項書面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並以受媒合當事人居住國之官方語言及中文雙語作成: 一、服務項目。 二、收費項目及金額。 三、收費及退費方式。 四、違約之損害賠償事宜。 五、其他經移民署規定之事項。 書面契約未載明之費用,無請求權,並不得於契約訂定後,另立名目,增加額外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