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有關緩起訴之敘述,何者錯誤? (A)為檢察官之權限,所有案件皆可適..-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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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戶政已經上榜! 大三上 (2022/07/25)
第 253-1 條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A),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C),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B)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第 256 條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D)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不起訴...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