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均有管轄 :受理在先-各該機關-共同上級-各該上級機關管轄權有爭議共同上級-各該上級
6 甲、乙二行政機關依法規就同一違規事件皆有管轄權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敘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