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不懂51-6條規定
第一項是指審判長有兩位的意思嗎??因為條文用"及"
第三項根本不懂是甚麼意思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各以法官十一人合議行之,並分別由最高法院院長及其指定之庭長,擔任民事大法庭或刑事大法庭之審判長。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之庭員,由提案庭指定庭員一人及票選之民事庭、刑事庭法官九人擔任。前項由票選產生之大法庭庭員,每庭至少應有一人,且兼任庭長者不得逾總人數二分之一。
7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係以法官幾人合議行之? (A)3 人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