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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開庭,係指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定期或不定 期在管轄區域內,利用自有辦公處所或借用當地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以下稱當地借用機關)辦公處所開庭,受理依法應由該法院管 轄之訴訟、非訟或其他案件。
20 下列那一場所,非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得借用為臨時開庭之場所? (A)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