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受法律所定法官審理之 權利,不得剝奪—此即為學理所稱之法定法官原則,其內容包括應以 事先一般抽象之規範明定案件分配,不得恣意操控由特定法官承辦, 以干預審判;
35 法院組織法第79條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應於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