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
1.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2.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3.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4.債權人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自力救濟)規定押收債務人之財產或拘束其自由者,應即時聲請法院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前項聲請,專屬押收債務人財產或拘束其自由之行為地地方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專屬管轄:民訴§10 不動產物權或經界:專屬不動產所在地法院民訴§499 再審之訴:專屬判決原法院民訴§507-2 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判決原法院另外,在《家事事件法》有規定以下專屬管轄:§52 婚姻無效及離婚:於夫妻住所地
§61 親子關係、104親子非訟、114收養、120未成年人監護、125扶養、127繼承、142失蹤人財產、154死亡宣告、164監護、177輔助
28 下列關於民事法院管轄之敘述,何者正確? (A)因不動產之分割而涉訟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