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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 關於民事訴訟代理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B)可由當事人以言詞委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
(C)就其受委任之事件為捨棄或認諾,須受有得為此等行為之特別委任,方得為之
(D)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該訴訟代理人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不受特別委任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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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g 大一下 (2020/06/13)
民事訴訟法第 70-1 條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該訴訟代理人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看完整詳解
6F
摩埃 小一上 (2021/09/09)
第68條(訴訟代理人之限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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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Yan Gachi 大四上 (2022/06/19)
第 68 條
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

第 69 條
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由當事人以言詞委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或經法院、審判長依法選任者,不在此限
前項委任或選任,應於每審級為之。但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於委任書表明其委任不受審級限制,並經公證者,不在此限。

第 70 條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8F
免費享解 大三上 (2022/07/13)

速解:言詞筆錄得取代書面
1.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由當事人以言詞委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
2.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裁判。應記明筆錄或以文書證之。

2 關於民事訴訟代理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