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何種情形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A)依我國民事訴訟法第 54 條提起..-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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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རྣམ་རྒྱལ། 大四上 (2021/10/15)
民事訴訟法第 170 條(當然停止-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法代死亡、代理權消滅) 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D) 民事訴訟法第 173 條 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 182-2 條 I 當事人就已繫屬於外國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如有相當理由足認該事件之外國法院判決在中華民國有承認其效力之可能,並於被告在外國應訴無重大不便者,法院得在外國法院判決確定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C)但兩造合意願由中華民國法院裁判者,不在此限。 II 法... 查看完整內容 |
9F 阿喵 高二上 (2021/12/02)
181 裁定停止 當事人於戰時服兵役,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者,或因天災、戰事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與法院交通隔絕者,法院得在障礙消滅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第 182 條 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 182-1 條 普通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但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為裁判者,由普通法院裁判之。 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普通法院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普通法院應將該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法院。 第... 查看完整內容 |
1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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