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配合警察盤查是妨害公務罪 → 一個行為。不配合就算了! 為了逃脫警察盤查又開車撞警車,警車是公務員所掌管之物品。犯了第 138 條之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是另一行為喔 ! 不配合盤查讓警察 [無法執行職務] 就構成135條罪,開車撞警車是另外一個犯意。不配合 → 不作為犯。 開車撞警車 → 作為犯。所以是兩種行為。
11樓說的論罪跟論處是一樣的,沒有在跟你細分甚麼是論處甚麼是論罪,純粹題目問的不好而已他問論處就是只會出現一重處斷後的138,但沒有這個選項,回來看C是講"僅成立"又不對,所以題目改問應成立何罪比較好阿不要看題目怎麼問,單純看選項只有D是完全正確的
【已刪除】29 某甲因駕駛贓車時之行跡可疑,為警察駕駛巡邏車前後包夾,欲依法實施..-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