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參考
第 329 條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
,以強盜論。
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所有而違法去竊取他人「動產(錢財、物品)」的人,就是觸犯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的非法利益,而竊佔他人的不動產,也是依前項竊盜罪規定處理。前2項都會罰「未遂犯」。
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 當犯前條第1項、第2項的罪,還剛好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情形的人,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47 扒手甲在人來人往的菜市場裡徒手竊取乙口袋內之現金 4,000 元後,欲離去..-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