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不予陳述意見之情形
(A)大量作成不同種類之處分 (B)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符合公益者 (C)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序,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D)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主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第 103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A)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B)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D)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C)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 之必要者。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 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 制出境之處分。
這題應該要送分
讀書讀到發瘋 我也覺得c是錯的
20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於下列何種情形時,行政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