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甲對於稅捐稽徵機關作成新臺幣(下同)2 萬元課稅處分不服提起訴願,經受理訴願機關調查審理後,認 原課稅處分有誤,依法應核課 3 萬元稅額,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置?
(A)以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發回原處分機關並諭知其作成 3 萬元稅額之課稅處分
(B)以訴願無理由為由駁回之
(C)以訴願不合法為由,作成不受理決定
(D)以訴願決定將原處分內容,逕自變更為 3 萬元稅額之課稅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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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1F
amylin158 高三下 (2019/08/20)
請問為什麼答案是B, 不是A?
2F
宜廷 高一下 (2023/05/16)
訴願法
第 81 條
1.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2.前項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1.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2.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3.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簡單來說,甲認為他繳2萬稅太多,後來提起訴願,結果機關調查後,甲反而需要繳3萬的稅,
可是根據訴願法81條"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機關就不能變更處分要求甲繳3萬,所以機關勢必要駁回"甲這個訴願"。

甲對於稅捐稽徵機關作成新臺幣(下同)2 萬元課稅處分不服提起訴願,經受理訴願機關..-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