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對於稅捐稽徵機關作成新臺幣(下同)2 萬元課稅處分不服提起訴願,經受理訴願機關..-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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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宜廷 高一下 (2023/05/16)
訴願法
第 81 條 1.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2.前項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1.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2.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3.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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