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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7. 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契約,係指下列何 者?
(A)複保險
(B)再保險
(C)共同保險
(D)合併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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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n 小三下 (2019/08/26)
第35條(複保險之義意)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看完整詳解
4F
BTS防彈少年團 大三上 (2021/03/01)
(A)複保險: 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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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木白柏 幼兒園下 (2022/01/24)

(A)複保險:

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B)再保險再保險(Reinsurance)是一家保險公司用以保護自己及其它保險公司以承受損失風險的途徑。個人及企業通過簽訂保險契約以得到面對不同風險(如:龍捲風、地震、法律訴訟、疾病或死亡)時的保障。同理,再保險為保險公司提供類同的保護。



(C)共同保險共同保險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保險人聯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責任而總保險金額不超過保險標的可保價值的保險共同保險的各保險人在各自承保金額限度內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再保險與共同保險均具有擴大風險分散範圍、平均風險責任、穩定保險經營的功效


6F
Nami 高三下 (2024/03/26)

 複保險

複保險顧名思義,是指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公司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保險法第35條)。是不當得利禁止原則的實踐,我國大法官解釋第576號更明白表示,複保險之規定在人身保險中不適用,故依實務見解,討論有無複保險的問題,只需探究財產保險之類型。

而複保險依同法第37條和38條規定,以要保人有無盡到通知義務來區分「善意複保險」和「惡意複保險」,這個通知義務除與保險人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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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契約,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