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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42. 下列何者不是強制執行法第 4 條規定之執行名義?
(A)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調解
(B)當事人成立之私下和解
(C)一審確定之終局判決
(D)假執行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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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二下 (2019/08/29)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強制執行法$4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看完整詳解
9F
Qian Yu 大四上 (2022/04/27)
聲請強制執行所提出有關執行名義的種類分述如下:

(一)確定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法院許可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裁定。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10F
萬晉宏 大四上 (2023/07/01)
(B)當事人成立之私下和解→此為民法之和解契約(訴訟外和解),僅為債之關係,不得為執行名義
11F
吉霸昏(112國營企管兼職 大二下 (2023/10/06)
一、「執行名義」的種類,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執行名義為: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42. 下列何者不是強制執行法第 4 條規定之執行名義? (A)依民事訴訟法成..-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