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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47. 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關於絕對不起訴之事由,下列何者有誤?
(A)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者
(B)時效已完成者
(C)曾經大赦者
(D)犯罪嫌疑不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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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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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二下 (2019/08/29)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刑訴法$252(絕對不起訴處分)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2F
Momo Lee 大三上 (2021/03/01)

非告訴乃論之罪: 不論是否有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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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F
Qian Yu 大四上 (2022/04/27)
和解不一定沒有罪
14F
Fernandalo 高二上 (2023/02/05)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又依該法第252條明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1、曾經判決確定者。
2、時效已完成者。
3、曾經大赦者。
4、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5、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6、被告死亡者。
7、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8、行為不罰者。
9、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10、犯罪嫌疑不足者。

(二)告訴乃論案件成立後,告訴權人未正式向司法機關或檢察機關依法對加害人提出告訴,即無撤回告訴之必要。雖兩造私下達成和解,並簽立和解書不得追訴民、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上的告訴權,性質上屬於人民在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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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關於絕對不起訴之事由,下列何者有誤?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