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 依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規定,裝有危害性化學品容器之標示, 不包括下列何者?
(A)危害成分
(B)危害警告訊息
(C)客戶名稱、地址及電 話
(D)危害防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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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12), D(0), E(0) #3431947
統計: A(0), B(0), C(12), D(0), E(0) #3431947
詳解 (共 2 筆)
#6424164
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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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容器,應依附表一規定之分類及標示要項,參照附表二之格式明顯標示下列事項,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並輔以作業勞工所能瞭解之外文:
一、危害圖式。
二、內容:
(一)名稱。
(二)危害成分。
(三)警示語。
(四)危害警告訊息。
(五)危害防範措施。
(六)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前項容器內之危害性化學品為混合物者,其應標示之危害成分指混合物之危害性中符合國家標準CNS15030分類,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所有危害物質成分。
第一項容器之容積在一百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名稱、危害圖式及警示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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